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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桂委会[2001]50号)规定,保留中共桂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为市委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并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七)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
(八)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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